为进一步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后农民工子女参加入学考试的通知》(国务院发布〔2012〕46号)精神,做好来苏务工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高考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