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地产证样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认登记)

1982200年《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范围自《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都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

农村宅基地房地产证样本:你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认登记了解多少?

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认、登记和认证。这里详细介绍一下宅基地确认中的一些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地产证样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认登记)

1.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因地制宜调查房地产一体权籍

地方政府应当对住房和土地一体化的农村权利进行调查,并将农村住房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固定物纳入工作范围。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地籍调查结果,补充房屋调查,形成符合登记要求的权利调查结果。对尚未进行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总体调查的方式,统一组织房地产地籍调查。农村权利调查不收费,不增加农民负担。

3.房地产单位代码编制规范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固定物应当共同划定房地产单位,并编制房地产单位代码。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当在宗地基础上补充房屋等固定物信息,形成房地产单位代码。对于未进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整的,可以在地籍区(子区)划分结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图像图、地形图等数据,通过位置、边界坐标等信息预测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土地调查,形成唯一的房地产单位代码。

4.公布所有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布所有权调查结果。对于农民工较多的地区,权属调查结果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5.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当按照一户一户的要求登记为户。符合当地住房条件但未经批准单独住房的,新住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有关规划,经农民集体同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确认登记;未单独居住的,实际使用的宅基地不超过住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确认登记。

6.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依法分阶段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确认登记。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房地产证书样本

1982200年《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范围自《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都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1982自《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民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确认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依法确认标准面积,在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附件栏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应当按照转让、赠与发生时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确认登记。

7.非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民集体成员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宅基地的,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200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籍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确认登记。1982自1999年《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非农业户籍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占用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认登记,超过批准面积在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附件栏注明。

8.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农民宅基地权益

作为家庭成员,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应当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姻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确认登记,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定居后,应当确认登记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分阶段确定

1987200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可以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经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1987200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非住宅建设集体,用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确定。

10.没有土地所有权来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认登记程序

对于无所有权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农民集体或者村委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后,公告30天内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合法使用的,应当确认登记。

对无所有权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为合法使用的,经农民集体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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