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户口簿:甘肃胜诉!同一户口簿下的其他人有资格起诉这个问题!

陈某对复议决定不满后提起的诉讼与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益关系,是合格的诉讼主体。

甘肃胜诉!遇到这个问题,同户口簿下的其他人有资格起诉!

北京史西宁律师京康拆迁律师

甘肃户口簿:甘肃胜诉!同一户口簿下的其他人有资格起诉这个问题!

所谓行政诉讼,用白话来说,就是解决民告官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这里的原告呢?在一个家庭中,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权益因为政府的一些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同一户口簿下的其他人有资格起诉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合所长史西宁律师今天通过一个胜诉案件与大家讨论了这个问题。案例简介甘肃省陈某在某区房屋宅基地拥有合法所有权证书。由于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该房屋需要征用,但陈某没有看到项目审批和符合规划的文件,给予的补偿也不是很合理,从未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市规划土地资源局对陈(陈之父)家庭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用土地的决定》,强迫陈交出土地。陈作为陈的代表,对违法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未经调查核实。陈因拒绝接受复议决定而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裁定以陈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虽然律师的风格被裁定驳回起诉,但史律师仍然坚持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理解片面和错误。陈某和他的父亲陈某在户口簿上对陈某的家庭作出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用土地的决定》;作为家庭成员之一,陈某提起了行政复议。两名被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陈某对复议决定不满后提起的诉讼与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益关系,是合格的诉讼主体。于是他指导陈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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