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解除签证:梳理与工程签证相关的16个问题

《北京市高等法院答复》第十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署确认的签证文件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格谈判变更等经济决策,原则上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梳理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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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解除签证:梳理与工程签证相关的16个问题

16梳理与工程签证相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130起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文件,整理了277条判决规则,包括103条工程价款和32项司法鉴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参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部分地方司法文件;笔者梳理了16个工程签证问题,供参考。

1.什么是工程签证?

2.工程签证包括哪些类别?

答: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签证分为工期签证和经济签证;工期签证的主要内容涉及工期问题;经济签证的内容主要涉及成本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25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也可以确认上述工程签证的分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工期可以延长,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量可以确定。

3.工程签证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答:工期签证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期签证确认表、现场确认表、工期签证表等;经济签证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谈判记录表、现场确认表、工程量签证表、工程量签证批准表、技术经济签证批准表、施工现场签证表、收款人等。

4.经济签证费能从暂列金额中支出吗?

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根据规定,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付。

5.经济签证费能否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答:是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9.14.5条规定。

6.经济签证未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擅自施工的,经济签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吗?

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4.4未经发包人同意,经济签证费由承包人承担。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浙江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件为(2020)最高人民法院48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商不得改变原工程设计,施工图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的纤维网布,三建公司增加的施工不得由凯创公司承担。经调查,纤维网布客观存在,虽然验收规范对施工项目没有强制性要求,但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知道三建公司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法达成协议,没有明显不当处理,法院维护。

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后48小时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能否确定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答: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4.2本条规定,签证报告应视为发包人认可。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发包人未在48小时内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即发包人的沉默。发包人未约定或者发包人未形成交易习惯的,沉默不能视为意思表达,即沉默不能视为发包人认可的签证报告。

8.工程签证是法定证据吗?

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一般,工程签证属于书证;如果工程签证符合电子数据条件的,则工程签证属于电子数据。

9.法院或鉴定人认定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和效力?

答:由于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问题,不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上述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委托评估指南》(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第9条第(1)项规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明确签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作为评估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评估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第37条规定,当事人对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效力存在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问题》通知(冀高法﹝2018﹞4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施工合同的有效性、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是否作为结算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答复》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合同的有效性、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争议的,由法院审查确定。

10.法院如何审查签证?

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七条第(4)项规定,法官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来确定证据的有效性;其次,从签证的内容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通过签证改变了合同中的协议。如果签证涉及工程量或某些项目的定价方法与合同协议不一致,则可视为合同的变更,法官应根据变更签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11.工程签证是否属于合同变更?

答:如果发包人对工程签证的内容与合同协议不一致,则可视为合同的变更。

12.如何确定双方工程签证的有效性?

答:如果发包人的相关人员在工程签证上签字或盖章,其行为属于履行职责、委托代理或表见代理,签字或盖章对发包人有约束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持有这一观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答复》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格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虽然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授权,但当事人的签证确认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当事人事后追认。或者,虽然当事人不承认,但对方有理由相信签证确认人有代理权的签证确认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北京市高等法院答复》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施工合同中确认工程量、价格谈判变更等材料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对方有理由相信当事人有代理权的除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答复》(2007年11月22日)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同意签证和确认工程量和价格的具体人员,除具体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外,他人签证和确认工程量和价格不能作为工程价格的结算依据;未达成协议的,发包人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知道工作人员没有相应的权限的,工作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答复》第十一条规定,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格的签证和确认没有法律效力。未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和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和确认对发包人没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证明该人员确实有相应的权限。

1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的名义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签证对承包人有约束力吗?

答:根据《四川省高等法院答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签证一般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发包人另有约定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持有这一观点。《北京市高等法院答复》第八条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当以承包人的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原则上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者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14.监理人在工程签证上签字确认的,签证对发包人有约束力吗?

答:《四川省高等法院答复》第二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规范实施的签字确认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除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工程监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不超过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规范外,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北京市高等法院答复》第十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署确认的签证文件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格谈判变更等经济决策,原则上对发包人没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发。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估意见(4)涉及的检验材料1、16、18是宇洪公司人工延误、机械闲置、管理费等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宇洪公司申请延长工期18个月,赔偿人工延误、机械闲置、管理费等损失,并提交相应报告,监理人在报告上签证确认。承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签证或形象进度签证,承包人应在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明确答复……根据协议,报告已由监理签证,可作为计算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评估意见确认了宇洪公司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延误、机械闲置、管理费等总损失9485055.40元,没有不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监理人确认高温津贴事实的,应当认定。江苏华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徐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为(2020)最高法民终132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6.1.14公共土建-005高温津贴,华建公司展示了公司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指令通知,通知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77号,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现场工人,依法发放高温补贴。根据《重庆市建设发展[2013]77号通知》,工人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全额支付;未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建设单位应将高温津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高温津贴按实结算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华建公司举示了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收方申请表》《现场收方单》拟证明截止2014年7月1日至8月8日应计取高温津贴132560元。监理单位作为业主代表,已经对华建公司在该时段发放高温津贴132560元的事实确认,可以证明该事实客观发生,高温津贴132560元应当
计入工程总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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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程签证有瑕疵,但承包人确已施工的,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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