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毕业证书是否可以伪造(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和个人简历,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教育证书、个人简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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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高中毕业证书是否可以伪造(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和个人简历,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和个人简历

2022年2月21日,新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纠纷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意见(一)》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教育证书、个人简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研讨会纪要(三)

1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就业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以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就业条件的,主要有以下情况:(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虚构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假身份证、虚假护照等重要个人证件;简历、知识、技能、绩效、健康等个人情况与事实有重大差异;(2)试用期内有工作错误的,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3)双方同意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其他情况。

工人的虚构学历和工作经历被解除合法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申请人的学历有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争议集中在两点:1。冠龙公司终止与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冠龙公司是否应支付唐非法终止合同的赔偿;2。唐是否应全额退还冠龙公司要求的两笔款项。

一、冠龙公司解除与唐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冠龙公司提出与唐终止劳动合同有两个合法原因:一是唐伪造教育,欺骗冠龙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承诺;二是唐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赚取差价,严重违规。

理由一:本院意见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一方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的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和健康状况,用人单位有权知道这一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2年,冠龙公司招聘人员担任阀门销售,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学历证书,以选择合适的人员。唐提供虚假教育,并在申请时作出虚假陈述。冠龙公司在招聘唐某时未能发现其学历欺诈,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审计义务并不是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基于是否构成欺诈,所谓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表达错误的意思。因此,欺诈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相对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做出错误的意思。唐提供虚假教育,做虚假陈述,使冠龙公司陷入错误理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客观存在,唐上述行为显然构成了欺诈。至于唐提出2008年12月,冠龙公司在得知其虚假教育后仍与其续签合同,表明公司已得到认可,不存在欺诈行为。在这方面,法院认为,首先,唐提供了马的录音材料,公司不足以证明马提供了虚假教育,但上述录音材料不足以证明马提供了虚假教育。虽然马是冠龙公司的经理,与公司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但证据不是唯一的证据,其证据能力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第三,冠龙公司提供的调整令显示,冠龙公司确实在与唐续签劳动合同之前转让给了其他地方;第四,2009年唐填写的人事信息卡教育程度栏仍填写为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根据双方的证据分析,法院认为唐对提供虚假教育一直采取隐瞒态度,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教育的行为已被冠龙公司知道并理解。因此,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欺诈,冠龙公司及其终止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劳动法不仅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依法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就业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冠龙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者其他简历的,公司将被解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在原审中,唐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冠龙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禁止唐提供虚假教育。冠龙公司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唐终止劳动合同,是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

第三,唐的行为违背了诚信,也违背了社会价值取向。诚信是生活的基础,延伸到劳动就业领域也是如此。作为一名员工,他应该忠于企业,遵守自己的承诺。2007年12月底,当冠龙公司要求其如实陈述其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信息时,唐继续隐瞒其以前虚构教育的事实,并承诺如有欺诈行为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承诺的法律后果明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承担。因此,从承诺的角度来看,冠龙公司及其终止劳动合同也是有依据的。

关龙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第二个原因,即唐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赚取差价,严重违规。原审法院已充分阐述了这个问题,原因是正确的。法院认为,虽然冠龙公司提供了客户证明,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因此法院认为冠龙公司以此为由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仍然不足。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唐提供虚假教育,故意欺骗,确实违反了法律、企业规章和双方的协议,皇冠公司和唐终止劳动合同,皇冠公司终止合同原因不影响合同终止权。鉴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是对雇主恶意解雇的惩罚,冠龙公司已充分证明了解雇原因的主张。因此,法院认为,唐要求冠龙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缺乏依据。原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二、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和简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典型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件(案件10)-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通知,招聘计算机工程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人。赵是销售专业的大学学位,但他向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的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个人简历和其他材料。赵与网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意外得知赵的实际学位是一所大学,并询问了赵。赵承认,他为申请提供了虚假的学位证书和个人简历。网络公司认为,赵提供虚假学位证书、个人简历是欺诈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终止与赵的劳动合同。赵拒绝接受,向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定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的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和个人简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义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通知义务。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得支付经济补偿。另外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需的知识技能、教育、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生育等个人隐私信息,即不能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告知义务。

在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和大学学士学位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完成效果密切相关,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在申请时故意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和简历,导致网络公司违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终止与赵的劳动合同,依法驳回了赵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危险,使对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面终止的规定,进一步反映了诚信原则。诚信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的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工人违反诚意
信原则,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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