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农村宅基地原来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换成新的不动产权证吗)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已颁发土地证书。农民宅基地发证也进行了多轮,农民手中有红本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蓝本土地使用证。那么,房地产统一登记后,原证据还有效吗?是否需要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代替?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各种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继续有效;房地产权未变更、转让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房地产所有人更换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在当前的房地产登记工作中,我们坚持“不变”的原则,即如果宅基地的现状、权利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就不需要交换新的房地产证书。但是,如果权利发生变化,应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后颁发新的房地产证书,这是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对原登记结果的尊重和延续,也是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因此,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分别颁发的,遵循“不变”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农村宅基地原来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换成新的不动产权证吗)

  目前,各地正在开展房地产一体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调查工作,农民个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统一更换新的房地产权证。在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个人要求换发新证的,登记机构也应当办理,但有关费用需要个人支付。当然,如果个人要求更换新证书,登记机构也应该办理,但相关费用需要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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